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进行以下修正
1.第3条修正为:“国家坚持 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思想, 遵循宪法规定的发展社会主义教育的基本原则。”
2.修改第4条第1款,内容为:“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础,对提高社会主义的整体素质很重要。 人民,促进人民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的创新和创造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国家瓜拉 把发展教育作为当务之急。”
3.第5条修订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和劳动相协调。结合社会实践,培养具有道德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后继者, 智力,体育,艺术和劳动。”
4.将第7条修改为:“教育应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应吸收所有杰出成就。 人类文明的发展。”
5.第77条修正为:“在招募学生中滥用权力,忽视职权或偏favor学生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责令返回已录用人员 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用或伪造他人身份代替他人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其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有关国家教育考试两年以上五年以上。 或更少; 已经获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学历证书的,发证机构应当撤销有关证书; 成为公职人员的,应当依法开除; 构成违反公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公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如果您与他人串通以允许他人使用您的身份代替您的入学资格,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应责令您停止参加相关的国家教育考试一年或一年。 三年以上;是非法收入没收违法所得; 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违反公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公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组织或煽动他人盗用或欺诈性使用他人的身份来代替他人的入学资格。如果有非法所得,应没收非法所得;如果属于公职人员,则应予以没收。 依法惩处;违反公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注册资格在替代权上受到侵犯,则可以要求恢复注册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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